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章程
(2024核准稿)
序 言
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于1903年建校,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中学、普通中学示范性高中,素有“塞北文脉,百年学府”的美称。学校自成立以来,始终以“兴文化,促和谐,求进步”为使命,开塞北文脉,启北疆先学,是引领呼和浩特地区教育发展的中坚力量。
学校前身是由1885年(清光绪十一年)清朝第41位任归绥道道员安祥创建的“古丰书院”,因呼和浩特地区古时称丰州而得名。光绪二十年(1903年)清朝第四十六任归绥兵备道道员朴寿根据清朝学务大臣令和《奏定学堂章程》改古丰书院为“归绥中学堂”(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的近代学制开端)。1912年,绥远城将军贻谷创建了“绥远中学堂”,同年,绥远城将军裁撤,“绥远中学堂”并入“归绥中学堂”, 后“归绥中学堂”更名为“归绥中学校”,张璞出任归绥中学校长,结束了呼市地区满、汉、蒙分教的历史,归绥中学校成为当时呼市地区的最高学府。1925年“归绥中学校”改名为“绥远区立第一中学”,赵允义(国民党绥远省执委)任校长。
在抗日战争时期,学校由于局势所迫,自1937年开始虽辗转多地仍坚持办学。1939年在后套(今巴盟杭锦后旗)的绥远省政府成立了“国立绥远中学”(绥中)。1949年“国立绥远中学”正式改名为“绥远省立绥远中学”。1946年春,绥远省教育厅决定恢复归绥中学,由闫秉乾筹办并任校长。1947年校长为刘佐儒。
1949年省立归绥中学和省立绥远中学(即绥中)改称“绥远省立归绥第一中学”和“绥远省立归绥第二中学”, “正风、新绥”两所私立学校合并为“绥远省立归绥第三中学”。1950年省立一、二、三中学合并,正式命名为“绥远省立归绥中学”,时任校长是冀丕杨。1954年5月30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绥远省立归绥中学”改为“呼和浩特第一中学”,并于1960年被定为省级重点中学,1978年重新被自治区政府确定为首批办好的重点中学,并在2000年被评为首批“普通中学示范性高中”。百年来,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积淀了深厚的文化传统,这成为学校生生不息之根本,可谓厚德载物;她彰显着奋进的时代气息,是社会公认的“有风景、有底蕴、有内涵、有情怀、有精神、有担当”的学校。
学校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国家级绿色学校”、“国际生态学校”“全国百所德育名校”“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先进单位”“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等多项荣誉称号。
新时代新征程,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秉承“守望相助,逐梦共远”的办学理念,落实党对教育的全面领导,秉持“有理想、会学习、能创新、乐生活、同发展”的育人目标,积极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坚持“乡土情、中国味、世界眼光、天下胸怀”的教育追求,向着“阳光学生、幸福教师、和美校园”的办学目标而不懈奋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新时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全面深化学校综合改革,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以机制创新,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建设阳光学生、幸福教师、和美校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学校内部务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履行公共职能、开展社会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英文名称为:Huhhot NO.1 High School。
第四条 学校性质: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制为三年,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小、初、高一体贯通培养。
第五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六条 办学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环河街33号。邮政编码:010030
第七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文化
第八条 学校核心价值体系
办学理念:守望相助,逐梦共远
学校使命:兴文化、促和谐、求进步
学校精神:追求卓越、勇于进取、坚持创新、善于合作、牢记责任
办学目标:建设“学生阳光、教师幸福、校园和美”的塞外名校
育人目标:有理想、会学习、能创新、乐生活、同发展
教育追求:乡土情、中国味、世界眼光、天下胸怀
学校校训:励学笃行,敦品共远
学校校风:质朴、进取、求实、乐群
学校教风:严谨、奉献、协同、创新
学校学风:踏实、主动、勤奋、合作
学校宣言:在这所学校中,我们关心所有的成员,现在的和过去的;我们相信每个人都是最重要的,每个人都是最优秀的;我们期望所有成员都能终身学习、全面发展、幸福生活;我们努力提供涵盖所有学习需要的学习内容;我们坚守与祖国共命运、与社会共发展、与师生共成长的信念;我们要对成员的成就保持记录;最重要的一点是:每个成员应该在每一天都有一点小小的进步与成功。
第九条 学校校徽及标识系统。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标识分为三种形态,标识横式规范、标识中轴式规范、标识竖式规范,其中横式形态为推广传播中的首选形态。(附件一)
第十条 学校校旗。校旗象征“一中人”永远是胸怀宽广、行事坦荡、志向高远;象征“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像初升的太阳,在蓝天、白云间冉冉升起,蓬勃向上。(附件二)
第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校歌》。(附件三)
第十二条 学校官方网址:www.hhyz.org.cn/
第十三条 校庆日:9月新学期开始后的第二个星期六。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等有关内容,落实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在市委和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设立中国共产党呼和浩特第一中学委员会,依党章开展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得到全面贯彻。学校党委对校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通过民主集中、集体决策,对于校长的依法施政起支持、保证和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执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委员会和学校的经常工作。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行政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组成,对校长提交的事关本校发展、教育教学、学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论证和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发挥学术引领、专业支撑、“第三方评价”、辐射带动的作用,审议包括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评价认定、师资培养和教科研成果认定等在内的重大事项,为学校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正高级、特级教师、学科负责人及骨干教师组成,通过教职工(代表)推荐,校务委员会提名,党委会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代会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并根据实际选时召开。教代会休会期间,工会负责常务工作,经费审查小组行使监督权力。
第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和监督学校办好人们满意的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促进家校共育,助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十条 学生联合会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参与学校活动组织、意见反馈、学生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 党的全面领导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为主线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监督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委员数按上级党(工)委批复的职数设置,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名,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落实党委的有关决议,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具体工作。行政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成员,校长应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校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探索现代治理模式,推动“行政+学术”双轮驱动,以多元主体治理激发调动更多的积极性、主动性。按照市委编办批复的“三定方案”及实际情况,学校下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总务处、教研室、国际部、合作办学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 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建、宣传、统战、纪检等工作;负责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到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做好 相关工作;负责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等学校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人事、薪酬、社保、考核、档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 聘、师德师风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学校网站、公众号等宣传媒体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二) 教务处:承担课程设置、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安排;负责组织各类考试,评价教学质量等工作;负责图书馆、实验室及数智校园建设工作。
(三) 学生工作处(团委): 负责德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共青团各项工作;负责学校宿舍公寓管理工作。
(四) 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物业、安保等工作;负责学校食堂后勤保障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 教科研室: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负责校内师资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负责区域师训课程基地建设及教师培训和线上云课堂平台建设服务工作。
(六) 国际部:主要负责学校国际项目实验班的申请及教育 教学管理;负责对外交流宣传,与国内国外大学对接,为拓展学生升学路径开展课程、师资交流。
(七) 合作办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进小初高贯通式培养,组织管理与属地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开发、沟通与协调等工作。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索职能部门优化,设立学术委员会、后勤服务中心、战略研究中心、数据运用及质量监测中心等内设机构,下设年级组、教研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各类教育教学档案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六章 学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核准学校章程,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行政、人事、财务、后勤和其他管理工作。校长拥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三十六条 校长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他管理干部可按校长负责制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三十七条 校长职权如下:
(一)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
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开学工作和学生学籍管理。
(四) 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加强文明校园建设。
(五)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 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七) 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八) 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共建,形成育人合力。
(十) 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一)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编配置行政人员,配齐有关科任教师及其他教辅、后勤人员。
第三十九条 充分尊重教职工,用校长信箱、校长接待日、教代会等形式随时随地地充分听取师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教职工服从学校的领导,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教师全员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坚持师德师风摆在首位,持续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受聘教师享受和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教学工作,争取做学科带头人,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重视教师专业化发展,特别关注青年教师成长。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和教师进修计划,积极为教师专业发展创造条件,使教师能掌握现代化教育理论和技术。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其具体任职资格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作用,除了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以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学校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建设,认真抓好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三)对行政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培养并推荐。
(四)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宗教工作、统战工作。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它们根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 工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定期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诉求通道,听取各方意见调整教职工间关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党委领导下发挥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党委、学生处做好青年学生的德育工作,配合学校开展社团建设、组织假期学生社会实践及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真正成为学校党委的助手。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培育法治意识,定期聘任法治副校长,建立校园听证制度,建立教师和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由工会和学生会分别负责)。在教师和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予以处理,切实保证师生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八条 “三务公开”是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途径。依规制定“三务公开”事项清单,结合学校实际,通过公示栏、校园微平台、公众号、官网等方式公开公示。
第四十九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形成以年度为单位的常态审计,探索运用第三方平台对学校各方面工作进行评价。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努力按照“四有”好教师的标准不断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教师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在职进修培训。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平公正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专项考核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全体教职工实行绩效工资激励,按岗位等级、工作量、教育教学实绩等分配绩效工资。
第五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师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以及法律、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其形成必备品格与关键能力;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提升教学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五)服从学校在工作、人事、进修等方面的安排,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项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各种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教科研和学校管理等方面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或处罚直至解聘。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课程与教学教研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各级干部要集中主要精力推动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各部门、各处室都要围绕中心工作发挥作用,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教学手段,围绕大数据精准教学有效促进学生学习能力提升,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进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促进自主发展为重点的素质教育。
(一) 建立以校长和分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务处指导教研组、备课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形成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年级组长—任课老师和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教研组长—备课组长—任课老师两条教育教学管理主线。
(二) 严格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重视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科学教育、国防教育。围绕办学校目标,依法开发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选修课程,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突出课程的融合性、实践性、时代性等特征。
(三) 教研组积极推进学科课程建设,认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等活动,贯彻落实学校课程要求,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备课组要聚焦高效课堂建设,有效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充分利用国家中小学智慧教育平台以及C30等资源,围绕精准教学明确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内容、教学进度、作业布置和个性化指导等工作,努力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提升教学效益。
(四) 教师要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评价、认真指导。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升线下、线上教学能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育人效益。
(五) 树立正确的学生观,促进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提升。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核心素养培养,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善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体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法指导,注意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实验能力,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六)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认真组织各级各类考试。
(七) 完善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的常规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评价方案,建立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科学的考核制度。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及教学统计档案,积极建设适应学生发展需要的教学资源库,推动资源数字化,挖掘数据运用潜能。
(八)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表现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及结果性评价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九) 坚持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的方针,重视教育教学科研,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学校每年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研讨会,不定期举行各种专题学习和培训,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并对获得教研成果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保持并发展特色,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锻炼课,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和竞赛活动,积极推进体教融合,保证学生有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精力。
第六十四条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重视艺术教育,上好音乐、美术必修课和活动课、选修课,积极开展各种课外艺术活动和竞赛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鉴赏能力,做好特长生培养工作,重视劳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和实践能力。
第六十五条 加强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素养,要发展线上线下互动的智慧教学,完善校园教学网,逐步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多样化,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现代技能。重视图书馆建设,优化图书馆书籍配备,充分发挥其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功能。
第六十六条 重视实验课程建设,规范教学实验操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章 德育与学生管理
第六十七条 明确《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的要求,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培养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为根本,以促进学生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为重点,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不断完善中小学德育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德育工作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培养学生“自主意识、自主学习、自我提高、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六十八条 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增强国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学生理解、认同和拥护国家政治制度,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引导学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学生核心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深化与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将中小学德育内容细化落实到各学科课程的教学目标之中,开展课程育人;要依据学校办学理念,结合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因地制宜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开展文化育人;精心设计、组织开展主题明确、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吸引力强的教育活动,开展活动育人;合理利用家校社资源,紧密结合学校课程安排,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实践育人;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治理行为,形成全体师生广泛认同和自觉遵守的制度规范,开展管理育人。
第七十条 搭建班主任成长平台,推动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进程,展现班主任队伍高尚的职业道德、睿智的教育艺术和无私的教育情怀,弘扬“敬业爱生、无私奉献”的班主任精神,增强班主任工作的荣誉感、幸福感、自豪感和责任感,不断提升班主任队伍的班级管理水平和育人能力。开展班主任培训、量化评比、绩效考核,提升育人的科学性,掌握多元育人技能和方法。按照学校绩效考核评价相关管理制度,充分体现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鼓励班主任奉献投入,激发班主任教育管理的创造性、创新性,提升班主任的育人水平,加强以班主任为核心的德育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以学校德育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年级组、班主任为主线的德育工作体系。
第七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或经学校同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籍。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办理退学、休学、复学等手续。所有学生编入班级进行管理,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七十二条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七十三条 在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教师工作;
(二) 平等接受教育,当受到不公正的奖惩对待时,有权在校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三)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 在学习成绩和品行评定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 完成规定的学业,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呼和浩特第一中学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
(二) 自觉养成良好行为规范,尊敬教职员工;
(三) 勤奋学习,积极锻炼身体,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 文明守纪,爱护校内公共设施,公共财产;
(五) 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突出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委领导,是协助学校党政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完善自身建设,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年级组提名,由学生代表大会表决,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会的任务是,经常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学生开展学习、文体和科技活动,活跃学生生活,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丰富校园文化。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市、校级的各种“扶贫助困”活动形式提供资助,对提交申请的学生结合实际减免部分费用。
第十一章 财务、资产、后勤、安全、信息
第七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师生的宗旨,坚持勤俭办学和讲求实效的原则,努力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八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不断完善学校内控制度、流程,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决算,统筹计划,合理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认真做好校产管理工作,各种设备设施由专人管理和保养,并及时对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如确实无法使用,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要爱护公物,挖掘潜力,物尽其用。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拨款,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和收取费用。可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捐资助学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设立奖教基金、奖学基金。
第八十三条 严格按自治区、市物价局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自觉执行收费许可证。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自立收费项目。凡代收代支的项目,每学年结算并公布收支情况。
第八十四条 努力按自治区一流学校标准配齐教室、场馆、功能室、实验室等设备设施,创造条件逐步更新装备,推进数智校园、生态校园、书香校园建设。
第八十五条 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学科专用教室、计算机室及运动场馆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各类教学设备、设施,使用各场、馆、室做到遵守安全规范。创设机制引导教职工充分使用现有设备和设施,提高效益,提高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率。
第八十六条 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文化氛围,建构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十七条 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十八条 明确学校安全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层级负责及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分管副校长负责安全管理日常工作,安全(应急)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设立专职安全员。学校党政办负责统筹管理学校整体安全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党政办专责管理意识形态、网络信息与舆情安全工作,严密监控并处置相关风险;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教务处承担教学及实验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为师生提供安全的教学与实验环境;总务处及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校园交通、燃气、消防、校舍及食品安全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学校设施与环境的整体安全。各部门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第八十九条 深化学校安全教育,提升学校防护能力。以平安校园建设为核心目标,重点防范并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教育部及自治区的安全教育指导文件。定期进行校园安全宣传月活动,普及各类安全知识,强化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聘任消防安全副校长,重点指导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举办系列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开展校园安全各项演练活动,通过多项举措切实提升师生的安全防护能力,构建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九十条 建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立数据应用和监测中心,统筹负责学校信息化和智慧校园建设,负责硬件设备采购、维护、使用,负责搭建、融通各类信息化平台,负责网络信息安全,为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校管理赋能,挖掘各类数据,为各项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二章 学校与家庭与社会
第九十一条 学校组织协调与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九十二条 学校与家庭
(一)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设立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每个年级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推荐组成学校家委会。
(二)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评价学校、教师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三) 建立学校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四)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畅通对话渠道,及时办理家长反映的各种问题。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利用调查问卷了解学校师德情况,遇到问题,及时与教师沟通解决。
(五)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并通过学校公众微信号等形式加强宣传、指导。
第九十三条 学校与社区
(一)学校通过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辖区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城市发展建设。
(二)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
(四)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九十四条 学校与社会
深入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集团化办学、县域中学及薄弱学校帮扶等工作,积极参与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积极开拓线上线下多种合作模式,发挥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拓展教育视野,聘请知名校友、行业领军人员组建学校发展委员会,作为学校发展的外部专业咨询策划的力量。广泛拓展社会资源,努力通过校地合作、校企合作、馆校共建、党建联合等形式,增强办学活力,提升办学质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修改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审定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
第一百〇一条 本章程由2024年5月25日教代会通过即日起实施。
附件1:校徽及学校标识系统规范
附件2: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校旗
附件3: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校歌